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文综罚字〔2025〕001号
当事人:无极县开火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DNER917H)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3013020004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袁宁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光明街金长明大厦商务楼2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26日15时23分至2025年2月26日15时55分,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平(03010521002)、闫江超(03010521004)在出示执法证后,对无极县开火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无极县开火网吧未按照规定核对、登记15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份6张;3.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 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1序号11第二项 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伍仟(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或者通过无极县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2025年3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