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5〕无极-21号
企业名称:河北中恒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73207700Y
地 址:无极县里城道镇赵正寺村
负责人:解贞金
2025年8月4日,根据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检查组交办问题线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一车间滚筒造粒包膜工序上方投料口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未严格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序号44的规定:1、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裁量百分值为10%;2、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10%;3、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4、积极配合检查,裁量百分值为0%。5、未造成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合计裁定百分值为2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贰拾万元,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20%=肆万元,建议给予该单位肆万元罚款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