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5〕无极-20号
企业名称:石家庄禾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3478228982
地 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
负责人:赵伟锋
2025年8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公司新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并联网。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35的规定:1、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裁量百分值为5%;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3、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4、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合计裁定百分值为1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贰拾万元,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10%=贰万元,建议给予该单位20000元罚款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