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5〕无极-18号
企业名称:无极县永成挂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058361007XE
地 址:无极县郝庄乡西陈村
负责人:孙振永
2025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2025年7月19日凌晨1时至2时该企业喷漆工序正常生产,生产期间相应的VOC废气治理设施的干式过滤器与活性炭吸附脱附连接管路处于断开状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得到有效收集治理。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应当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取值范围为21%-30%,建议取值为2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建议取值为5%;鉴于企业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总裁量值3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确定罚款金额为:20万元×(25%+5%)即6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