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5〕无极-16号
企业名称:河北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E09NE89C
地 址:无极县北苏镇南苏村
负责人:周明朝
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新建年产2000吨塑料板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序号53塑料制品业292,该项目为应办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现场照片、影视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处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总投资额为2000000元。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环评类)序号1的规定:你单位的建设项目为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裁定百分值为8%;你单位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裁定百分值为15%;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并及时停止建设,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百分值为0%,合计裁定百分值为23%,确定罚款金额为2000000元×5%×(8%+15%)=230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叁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