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5〕无极-12号
当事人:石家庄瑞鑫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238293K
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齐洽村村北
负责人:李立光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伸展车间、蓝板库房产生的废水利用雨水沟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入生活污水管网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类)序号101的规定: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取值19%;一般工业废水的,取值9%;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取值4%;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壹佰万元,罚款金额为:壹佰万元×(19%+9%+4%+5%)=叁拾柒万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