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决〔2024〕无极-56号
当事人:河北沃森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100347789995E
地址:无极县里城道镇无繁路88号
负责人:兰双群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1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喷淋塔水泵电机故障过载,导致治污设施水喷淋塔水泵停止运行,喷淋装置处于闲置状态,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明。
鉴于你单位发现喷淋塔突发故障后,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紧急采取了停产措施,停止了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未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1“三个月内初次发现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环保法律知识,严格依法生产,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