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杨朋超非法采砂
时间:2018年8月16日
地点:西郝庄段滹沱河河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杨朋超
检查人:张立强 李要龙
地点:西郝庄段滹沱河河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杨朋超
检查人:张立强 李要龙
检查案由:河道内检查巡视时,发现杨朋超在滹沱河河道内(西郝庄段)非法采砂,立即在现场制止其非法采砂活动。
检查结果: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认定其在滹沱河河道内从事非法采砂活动。违反了《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年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此次行为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决定给予杨朋超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元并处行政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查结果: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认定其在滹沱河河道内从事非法采砂活动。违反了《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年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此次行为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决定给予杨朋超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元并处行政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