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裴志辉非法取土
2018年4月15日,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滹沱河河道内(裴里村段)非法采砂,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发现裴志辉正在现场采砂取土。现场发现铲车及小翻斗一辆,并现场拍照取证及形成勘验笔录,当事人裴志辉于当日跟随执法人员回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做询问笔录,对自己采砂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处以罚金贰仟元整。